1、采购新建产品住所的,供应房子全部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有些存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据;
2、采购二手房的,供应经房地产行政主管有些存案的购房协议或房子全部权证、契税完税凭据;
3、缔造、翻建住所的,供应计划有些建房、翻建赞同文件、付出费用凭据;
4、大修自住住所的,供应有天资安排出具的房子安全判定材料、房子权属材料、工程预决算及付出费用凭据;
5、归还住所借贷本息的,供应经房地产行政主管有些存案的购房合同、借贷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材料;
6、租借自住住所的,供应经房管有些注册存案的房子租借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收入材料;
7、离休、退休的,供应自个离、退休材料或劳作人事有些出具的有关材料;
8、出境久居的,供应户籍刊出材料或出境久居的材料;
9、逝世、被宣告逝世的,由其合法承继人或受遗赠人供应缴存人逝世材料或被宣告逝世材料、承继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承继权或受遗赠权材料、公证书;
10、享用较低日子保证的,供应民政有些发放的较低日子确保材料;
11、彻底或有些损失劳作才干,并与单位中止劳作联系的,供应人力资本和社会保证有些出具的劳作才干判定材料、单位免除劳作合同材料或赋闲材料;
12、市住所公积金处理城市根据有关法规规则的别的景象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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